资料图:汉服展示。安源 摄
曹喆介绍,“汉”字本意是天河,汉朝建国时以此作为国号,原先的华夏族也就被称为汉族。中国历史悠久,几千年来,汉服经历了多次胡汉融合。
因此,汉服来源多样,形成了款式极其丰富的汉服系统,这恰恰是历史积淀的结果。可以说,汉服是一个服饰系统,不是一种风格或类型。
如果按功能分类,汉服有祭服、朝服、公服、常服、燕服等,类似于今天的大礼服、小礼服、工作服和休闲服的分类方法。
按款式分类,则有深衣、袍、衣裳、襦裙等等。古代典章制度还按照礼仪和官级对服饰分类。研究者通常依据研究目的确定使用哪种汉服分类法。
不过,为了便于研究,可以把汉服归为三种基本款式,分别是衣裳制、深衣制和袍服制。因色彩、长短、宽窄、纹样、配饰等不同,这三种基本款式有很多变体。
汉服的“衣裳制”
《周易•系辞》有云:“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
曹喆说,从商代出土的人物造型玉器可以粗略看出,当时贵族是“上衣下裳”的着装。衣裳有可能是汉服最早的普遍使用的类型。
穿在上身的称为衣,穿在下身的是裳。大礼服往往都是衣裳制。如冕服采用的是衣裳制,不同朝代的冕服在冕冠、图案、尺寸以及颜色等细节上略有区别。
资料图:此前,四川省成都市玉林东路上演了一场国潮汉服巡游活动,30名汉服爱好者身着传统的汉服行走在街头,吸引过路行人。余轩 摄在一些重要场合,士人也穿上衣下裳。曹喆说,《礼记》记载,士人接受冠礼时头戴爵弁,穿纁(浅红色)裳。
周代至汉代的衣裳都是宽衣大袖,这也是汉服区别于胡服的主要特征之一。胡汉文化交融过程中,汉人衣裳出现收窄变短的款式。
早期的汉服款式相对较为单一。慢慢地,汉服款式越来越多,出现了襦裙(袄、衫)、袍、袴褶、半袖等,衣裳有宽有窄,领子有交领、圆领、立领等,装饰纹样更是几乎不计其数。
所以,曹喆认为,要总结汉服特征,大致可以这么判断:汉服具有符合汉文化、礼仪要求,且符合中国人审美需求的特征。
明清流行马面裙
对古代服饰研究者来说,古代典籍、绘画等记录的题材大多数关于“帝王将相、才子佳人”,如官服、贵族服饰等相对比较详细,出土的壁画和实物也多来自皇室或贵族墓葬。
曹喆表示,相较而言,明朝留下的小说、笔记、绘画以及实物资料较为丰富,比较有利于人们了解明代百姓的穿衣情况。
资料图:图为扮演水仙花仙子的汉服爱好者。 高铖 摄明代织造业发达,彼时江南是丝绸的织造中心,可以织造各种高级面料。明晚期,流行轻薄面料,据范濂《云间据目抄》所记,明代面料样式多样,不可胜数。明代晚期的老百姓只要经济条件允许,基本是爱怎么穿就怎么穿。
男装主要有贴里、道袍、直掇、程子衣等。《云间据目抄》中提到男人都穿“细练褶”,这是从元代辫线袄演变出来的一种袍衫,上身和下裙在腰间缝合,裙腰下有褶。
此外,明代女装主要有衫、袄、褙子、比甲及裙子等。弘治年间妇女衫、袄很短,仅掩至裙腰,发髻不高。嘉靖初年,衣衫大至膝,裙短褶多,发髻很高。
明代男女都使用一种衬裙,使用马尾织成,称为马尾裙,它能把外裙撑开,人显得宽大。此外也流行裙袄,袄用大袖圆领,裙用马面裙。
明代有月华裙、凤尾裙、百褶裙等裙式。可以这么说,马面裙是明清两朝最流行的裙子之一。一般来说,马面裙一周有四个裙门,两两相叠,两侧有褶,正面没有褶。
明代服饰样式和风格多样,部分服饰一直沿用到清末。戏剧用明式服装的传统一直流行到现在。明初时,一般老百姓的婚礼可以用九品官的服装作为婚礼服,新郎也称新郎官或新官人。
汉服是文化的直观体现
一般情况下,穿着者传达服饰的意义主要包括个性(品味)暗示和身份(职业)暗示两方面。
曹喆提到,中国人对“意义”非常重视,“以符号的方式表达含义是我们的文化传统。器物上的纹饰基本都是符号,体现了趋吉避凶的含义,服饰上的纹样更是难有例外”。
曹喆作品《汉服》。中华书局出版女式汉服上使用频率最高的纹样是牡丹、蝴蝶、凤凰等纹样,男式汉服使用频率最高的纹样则是寿纹、云纹、回纹等。
此外,汉服纹样往往将各种吉祥含义的纹样凑到一起,如一幅画面同时有寿桃、蝴蝶、蝙蝠、如意等图案。以象征婚姻美满的纹样为例,有和合二仙、凤穿牡丹、蝶恋花、并蒂莲等。
汉服和礼仪密切相关。服饰礼仪展示的是服饰规范,与社会秩序、道德修养、物质生活等内容有关。《周礼》记载了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礼记·王制》则总结了社会生活的六种礼仪:冠、婚、丧、祭、乡、相见。无论哪种礼仪场合,都对服饰有规范要求。时至今日,人们在正式场合按照礼节穿衣的传统依旧留存。
很多人都在不知不觉中参与了服饰的设计。比如穿衣服的时候,要考虑到服装如何搭配,这个过程,实际就是服装设计过程的一部分。
“中国人教育孩子,要求‘形端表正’,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正衣冠’,即衣服和帽子要穿戴端正,外表清洁整肃,内心同样要纯净正派。”曹喆表示,汉服是文化的直观体现,反映出穿着者的文化取向或者归属,服装和人的精神面貌联系甚为紧密。(完)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丰厚滋养****** 作者:陈祥健(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福建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陈荣文(福建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好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渊源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其中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等,也一定会在社会治理观中得以体现,并通过成文或不成文的规范形式予以表达,用以规范秩序,成风化俗,引领风尚。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法治观念、法治原则的生成与发展提供了丰富启迪。比如,“法”须“道”统的“道”“法”关系论,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一首要原则,明确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提供了有益启迪;“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取向提供了历史借鉴;“观俗立法”的法治经验,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法治道路应当建立在自己的国情基础上提供了历史智慧;“经国序民,正其制度”的治国方略,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启示;“法与时转”“治与世宜”的社会治理观,为健全和完善适应实践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理念启迪;“法立,有犯而必施”和“难于法之必行”的治理经验,为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供了历史依据;“得其法”与“得其人”并重,“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的法治实施思想,为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积蓄全面依法治国重要力量提供了思想基础;“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等正反两方面的强调,为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贡献了治理智慧;“锄一害而众苗成,刑一恶而万民悦”的治吏思想,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找到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提供了法律文化渊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思想精华,经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理论支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通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对我们先人所留下的丰富的法制思想、深厚的法律文化,我们不能妄自菲薄、数典忘祖,而应该挖掘和传承其中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不仅高度重视、积极倡导,而且为我们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树立了光辉典范。在指导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经常引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经典名句来揭示法治建设的历史底蕴、民族特色和文化血脉。比如,他用“法者,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来宣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国策;用“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来阐释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重要意义;用“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来揭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反映人民意志、体现人民利益的法治理念的重要性;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来强调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法律的实施,在于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律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等等。这些精彩用典,生动诠释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间的渊源关系,赋予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鲜活的当代价值。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在融通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探索成功实践、人类法治文明的思想精华的基础上形成的,成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充分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丰润和滋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丰厚滋养 思想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重要理论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为我们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融通结合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深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法律文化自信,赓续法律文化精神血脉,弘扬法律文化民族品格,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永不褪色的时代价值,结合新时代伟大变革、伟大实践、历史使命和时代要求,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为更好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提供有益历史经验和法治智慧启迪。 加强基础性整理工作,全面系统地梳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源、发展、流变、实践,对不同时代不同流派的法律思想、法律理念兼收并蓄,理顺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提炼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的内在精神,整理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丰富表达,凝练形成中华民族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精神的独特标识。 全面系统地对律、令、格、式等成文法源进行收集、整理与分析,对判词、契约、民俗、家规家训、族规族训等司法守法行为规训中的优秀法律文化因子进行挖掘、梳理与拓展,加强对法律文化典籍、文物和历史遗迹的保护和整理,让书写在古籍里、蕴藏在文物中、凝结于遗迹处的优秀法律文化彰显出来、鲜活起来、传承下去。 研究总结中华传统文化之“道统”与古代中国“礼乐政刑”之“治统”的关系,确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礼法”之治中的重要地位。研究总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引领机制,研究总结中国古代法制的整体架构、核心内容、内在逻辑、实施效果,研究总结其成败与得失,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史为鉴、开创未来。 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阐释、宣传上下功夫,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通结合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化为人们日用而不觉的当代法律理念和先进法律意识。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学古而不泥古,破法而不悖法,“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永续源头活水,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06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